【中國歷代官職詞典·九條】
北周宣帝所頒詔書。
頒于宣政元年(578),作為刺史、郡守的守則。
內容如下:
“一曰,決獄科罪,皆准條文。
二曰,母族絕服外者,聽婚。
三曰,以杖決罰,悉令依法。
四曰,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,並仰錄奏。
五曰,孝子順孫義夫節婦,表其門閭,才堪任用者,即宣申薦。
六曰,或昔經驅使,名位未達,或沉論蓬蓽,文武可施,宜並採訪,具以名奏。
七曰,偽齊七品以上,已敕收用,八品以下,爰及流外,若欲入仕,皆聽預選,降二等授官。
八曰,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,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,上州、上郡歲一人,下州、下郡三歲一人。
九曰,年七十以上,依式授官,鰥寡困乏不能自存者,並加稟恤。”
見《周書·宣帝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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